案例总结

2026年6月5日,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福建三明一起自然人股权转让案件。2023年,泰宁县一家公司的原控股股东王元春、王逢春转让该公司股权。税务机关查明,两人通过签订“阴阳合同”等方式隐瞒实际收入,并作不实纳税申报,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合计298.29万元。2025年6月,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处理处罚,追补税款、滞纳金和罚款合计524.38万元;通报时各项款项已入库。

案例分析

股权交易中的关键,是申报是否反映双方真实约定的交易利益。合同中的价格是核对起点,但单凭一份对外提交的协议,不能解释整个交易。首付款、尾款、补充协议、与交易直接相关的代付或其他利益,应结合事实和适用规则判断。反过来,付款金额和协议金额不同,也不能只凭差额就认定违法;例如退款、独立借款等应先查清性质,并以相应凭证说明。

对交易双方而言,最实用的检查,是按每笔付款追溯到协议约定、付款主体和实际用途,再把转让收入、可核实的股权原值及费用分别归集。股权登记完成也不代表纳税核对完成。此案的298.29万元是少缴的个税等税款,524.38万元包括税款、滞纳金和罚款,不能用后一个数作为罚款金额,也不能把前一个数当作隐匿的交易对价。

我的评论

我是陈会计。我建议交易双方在签署股权协议前,把交易价格、付款时间、付款对象和需要对方代付的项目全部谈清。若后续追加对价或变更结算安排,及时签署与实际约定一致的文件,再复核税务处理。卖方尤其要提前找齐原取得股权的资料;买方也应核实自己在这笔交易中需要履行哪些申报或扣缴配合义务,别把纳税安排只写成一句“由对方负责”。

实际交割时,我会按出让人逐笔整理价款,不只核对到企业名称。例如同一合同有两位转让方,就应能分清每个人应收多少、实收多少,哪些付款仍待核实。对账发现合同、流水和申报有差异,先保留原材料、查清差异原因,再按规定处理。真实反映交易,既能把税务办清楚,也能减少交割后围绕尾款、代付和退款发生纠纷。